工作计划的制定应该注重可持续性,以确保任务的持续推进和完成,工作计划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进行定制,下面是文笔巴巴小编为您分享的县死因工作计划5篇,感谢您的参阅。
县死因工作计划篇1
我院按照《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规范》要求,死因信息登记和网络报告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可靠的人群死亡信息对制定我镇的人口和卫生政策,确定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推动我镇的死因信息监测和网络上报工作,以及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手册的规定,结核我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死因信息监测和网络报告工作计划:
(一)建立死因信息监测网络上报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二)制定死因信息监测方案,设立监测点,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网络直报系统,按照程序逐级审核上报。
(四)按照工作规范,结合绩效考核进行督导检查。
(一)机构队伍建设,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专业技术队伍。
(二)开通死因信息监测报告系统。及时、准确报告死亡信息,并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
(三)做好死因信息的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四)健康教育,利用有关慢性病的宣传日,如爱牙日、高血压防治日、精神卫生月、糖尿病防治日等,编印宣传资料,并以各种有
效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死因监测的重要性。启发群众积极参加的必要性。从而达到引起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参与,群众积极配合的目的。
县死因工作计划篇2
为加强死因监测工作的开展,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制定20xx年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一、 目的
通过收集、利用居民死亡的相关基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居民与慢性病相关的.死亡水平、死亡原因的变化趋势及规律。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
二、 主要指标
1、《居民死亡推断书》填写的准确率大于95%。
?居民死亡推断书》填写无缺项、漏项、无逻辑错误、字迹清楚,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有调查记录。
2、有专职技术人员依据《居民死亡推断书》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3、死亡病例无漏报,报告及时率100%.
4、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死亡病例监测工作的质量。
⑴例会及人员培训制度;半年举办一次工作例会,分析、评价、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同事开展相关人员的常规业务及岗前培训。
⑵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原始资料和卡片等的管理工作。
⑶资料的录入上报制度;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居民死亡推断书》的录入、上报工作。
5、人员培训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死因监测工作接受培训率达100,培训内容主要为《居民死亡推断书》的正确填写及死因监测的相关知识。网络直报人员应经过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并合格。
县死因工作计划篇3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医疗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①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卫生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个案
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负责该辖区的防保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内容包括:
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可填写相应的副卡信息。
调查记录指当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时,填写此部分。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既往史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死亡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
1、《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与样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由各医疗机构负责印制,各级收发单位要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2、《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为网络报告内容,由报告单位上网报告后送县疾控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3、《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出证单位指定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收集,并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二)死亡信息的报告时限
1、县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三)死亡信息的审核
疾控中心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核实无误的信息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
(四)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疾控中心负责订正。
(五)死亡信息的补报
疾控、妇幼、乡镇卫生院和公卫中心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6)死亡信息的查重
疾控中心及网络报告的医疗机构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三、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疾控中心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和疾控中心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县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四、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频度
疾控中心每年应对辖区内承担死因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半年考核一次,全年覆盖面要求100%。
(二)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经费保障、机构建设、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稳定性等。
2、网络建设:包括硬件设备、网络报告覆盖率、直报账户的管理等。
3、人员培训: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记录等。
4、报告质量:包括卡片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审核率和审核及时性、死因准确性、死亡漏报情况等。
5、资料分析与利用:包括年度分析报告质量,数据质量分析频次等。
五、工作职责
(一)卫生局
负责协调及组织实施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保证本项工作在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的有效实施,并将本项工作纳入对各医疗机构的目标考核中。
(二)疾控中心
建立健全死因监测工作制度,负责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的业务管理、技术培训、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负责辖区死因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信息的网络报告;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查漏补缺。
(三)县医疗机构
认真执行本方案与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网络上报;对院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参加疾控中心的例会和培训;协助疾控中心与妇幼保健院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四)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
除具备县医疗机构的职责外,还承担辖区内死亡个案的入户调查,以及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五)村卫生室
收集辖区死亡信息,建立死亡登记册,上报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并协助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县死因工作计划篇4
为使统计资料能更实际地反映我市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保证死亡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使用t;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t;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卫生部门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印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领导和督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协调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对死亡报告进行质控和考核。
(2)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各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居民死亡报告,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附件3)的审核、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3)制定死因监测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对《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的推行使用进行培训、指导。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漏报调查;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及各级医疗单位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5)负责管理发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和保存好各种死因原始资料和统计资料。
(6)动态监管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一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指定专人负责死亡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对本院医生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收集、审核、盖章、登记, 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发现漏报的,要及时补报。
(3)向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和登记簿。
(4)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负责辖区内医院外正常死亡个案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工作,凭《居民村居死亡证明》为医院外正常死亡者家属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15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网络直报。每月将掌握的本辖区内死亡人员名单与乡镇(街道)民政办、派出所、村(居)委员会进行核对,组织、指导责任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居民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要及时组织开展死因调查,补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各县(区)公安(分)??
(1)负责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质,并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定期向疾控机构提供居民死亡资料,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上一年度当地人口的统计数据(见附件5)。
2、各公安派出??
严格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为死者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第三联和登记簿,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三)各殡葬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职责
1、各殡葬管理部门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为死者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对未按程序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应要求死者家属先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定期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死亡资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火化资料。
(2)、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2、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职责
(1)做好辖区范围内各相关部门及村(居)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切实为乡镇卫生院开展死因调查及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 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四)村(居)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本村(居)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进行初步调查,为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村居死亡证明》(附件4),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及时向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本村(居)委居民死亡信息,保存好《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存根,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3、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一)死亡登记对象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和报告程序
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报告程序如下:
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以及医疗单位发现在医院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的任何一项)死亡和至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t;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员会申请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后,死者家属携带该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3、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死亡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公安部门的《死亡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死者家属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注销户口、殡葬火化手续。
未知名尸体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进行尸源辨认、销户及火化等工作。
4、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死亡个案,死者所在的村(居)委员会,要及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通知死者家属前来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和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必要时,村(居)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要进行入户调查。
5、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还应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附表7)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附表8)。
(三)在死亡个案漏报调查以及各部门间死亡信息核对时发现的漏报个案,由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登、补报。
(四)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二联背面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和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必须盖有公章,否则无效。
(六)流动人口可以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火化手续,然后再回原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七)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或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死者生前病史和调查结果,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
(一)市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成立居民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工作,共同开展全市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的值班制度,确保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对项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做死因推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各个项目需填写完整、准确,并对所办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时进行登记和录入电脑网络直报。
(三)卫生、公安、民政和村(居)委员会等部门要建立居民死亡信息核对制度,每月对本单位、本辖区所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进行核对,发现重报要及时剔除,发现漏报要及时补登和补报,居民死亡个案漏报率≤5%。
(四)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符合率应为100%;死亡病例报告率达100%;卡片填写完整准确率≥95%,填写错误率以及死因诊断不明的比率≤5%;根本死亡原因判定和icd编码正确率≥95%;乡镇卫生院对在医院外死亡个案的调查率达100%。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辖区居民死因资料,计算辖区死亡指标,准确、及时填报有关报表,撰写年度死亡分析报告,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区)卫生局,为统计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提供有效、准确地科学依据。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安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现使用的《死亡证明书》一律停止使用。
县死因工作计划篇5
一、内容与方法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责任单位。(2)报告人: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报告人。②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3、死亡个案的填报。(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的防疫专干,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涉法死亡个案: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防疫专干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死亡证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项目①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生前常住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1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死亡地点、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②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并填写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等情况,医生应通过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应填写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死因应填写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疾病诊断项目中。③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由填《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5.填报要求。《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二)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1)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收集本单位内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报告卡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2)乡镇卫生院防疫专干将收集到的院外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30天死内完成审核及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三)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1)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2)县疾控中心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合格或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应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并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2.死亡信息的订正。对于已审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负责订正。
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应由县妇幼保健院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做出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一般1月进行1次核对补报工作。
4.死亡信息的查重。县疾控中心和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周应对报告信息查重一次,对确认重复报告信息予以删除。
(四)资料保存和管理
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录入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五)死亡原因漏报检查
为评估人群死因监测数据的完整性,估计漏报率,校正人群报告死亡率,每年应进行1次居民死亡漏报调查。
1.调查内容及方法:采用多阶段随机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取3个乡镇(社区),每个乡镇(社区)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居委会),调查抽取的样本村(居委会)每户家庭常住人口本年内的出生、死亡相关信息。凡是在该家庭中居住6个月以上的均为常住人口。出生信息包括母亲姓名、年龄;新生儿性别、出生地点、出生日期、是否死亡等,详见《新生儿出生信息调查表》。死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死亡信息,详见《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同时应收集抽样调查地区过去1年分年龄、性别常住人口资料和出生人数。采取入户调查方法,走访所抽中样本村(居委会)的每户家庭,询问常住人口过去1年中所发生的出生信息、死亡信息,并填写相关表格。对查出的死亡个案,依据姓氏、性别、户籍等与过去1年的电子数据库校对,如无,则为漏报。核对结果填写在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的右上角。
2.统计指标:
(1)死亡漏报率=漏报死亡人数/查出死亡人数×100%;估计死亡率=报告死亡率/(1-漏报率)×100%;年度漏报率≤5%。
(2)《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项目填写完整率≥95%,项目填写正确率≥95%,死因诊断符合率≥95%。
(3)编码错误率≤5%,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率≤5%。
(4)报告和审核及时率均为100%;《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计算机录入符合率应≥98%;月、年报表的差错率应≤5%。
二、制度保障
为保证工作质量,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建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健机构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明确工作流程;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的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的准确性;建立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定期与户籍、殡葬、妇幼等管理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死因信息的档案管理;建立培训工作制度,确保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正常延续;建立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质量控制。
三、督导与评估
1.死因报告工作是各单位的日常工作,是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县疾控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工作督导一次,并把工作完成情况在全县通报。
2.每月进行死因录入数量和质量的检查核对工作,报告卡的审核率为100%。录入及时率和正确率大于95%。
四、分析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死因监测年度分析报告报县疾控中心慢病科,县疾控中心于12月31日前将全县死因监测分析报告报州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年度分析报告至少涵盖监测背景、目的、方法、内容、质控与评价、统计方法、监测结果、主要发现与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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