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写心得体会是能够激发我们的思考意识的,真实的心得体会能够让读者感受到我们的真实和真诚,增加情感共鸣,以下是文笔巴巴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监督再监督心得体会6篇,供大家参考。
监督再监督心得体会篇1
?准则》和《条例》是大会的具体成果,充分体现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就全面认识大会和《准则》《条例》的深远意义,个人有六个新的体会。
新起点、新长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的历史节点,在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刻,我们党以制定修订《准则》和《条例》为重点,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充分体现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走好新的长征路的高度自觉,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对民族命运的使命担当。在新的长征路上,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就必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的就是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新高度、新局面:作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正面临着如何保持自身肌体健康问题,在新形势下如何时刻保持初心,不断焕发生机,更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时代命题。我们看到,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思想上的建设,更是制度上的探索,而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经验总结,更是全面部署。从价值路径上的固本培元,到实践路径上的以上率下,再到制度路径上的立规明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坐标。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也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加系统地提升到新高度。
新成果,新贡献:《准则》和《条例》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刻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直面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聚焦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遵循,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制度安排,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外媒报道称,公报将从严治党推向中共执政理念的新高度。这一理念不但有益于中国未来发展,也将为世界政治提供新的参照系。
精选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监督再监督心得体会篇2
2017年6月27日,中国银行软件中心第五党支部第三党小组积极响应上海总部机关党委《关于开展庆七一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本小组同志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大家认真积极学习,积极讨论,现在此分享学习心得。
?党内监督条例》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党内监督准则和监控的主要内容,其余章节分别从党内各种机构、基层群众、党员和党外机构等层面分别阐述了如何对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体现了监督体制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同时这些监督检查机构也需要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从而形成了一个党内互相监督,党外协助监督的循环监督体系。
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党内监督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财政事业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党员。
监督再监督心得体会篇3
共产党员保先学习心得体会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第一支部戴敏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保先”学习活动,听了黄君一书记、局卫明、杨国志同志的“保先”动员报告,支委的何义刚、张明阳同志的学习辅导,对入党誓言进行重温并宣誓,学习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新党章及总支部文件等理论书籍,认识到要想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必须时时刻刻加强对党员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党员的制约。具体来讲,我认为保持党员先进性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正确认识***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要想具有先进性,保持先进性,代表社会前进的方向,就必须在思想道德文化建设方面用共产主义道德要求自己,使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成为高尚道德的示范主体。首先,在个人要求方面,党员既要模范执行党的现行政策,又要发挥高尚道德风格。党的现行政策是党依据当前的任务和现实客观条件制定出来的,其目的是调动绝大多数人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其着眼点是对整个社会行为的规范。共产党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理所当然应该模范执行党的现行政策,这本身就有道德示范的意义。在执行党的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当出现同样的机会谁先占,应得的利益谁多得、社会的弱者谁照顾、必要的牺牲谁承担等政策规范不到的问题时,共产党员就要发扬高尚道德风格,先人后己,必要时放弃自己的利益,无私奉献,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就像在抗“非典”战役中,共产党员冲在一线。其次,在道德教育方面,党员既要讲党性,又要讲良心,不能把自己的道德等同一般群众的道德。道德是有其内在支配机制的,以是非感、正义感、责任感、同情感和自尊、自爱、自重等为表现的道德良心,对道德选择的确定,道德目标的追求和理想人格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作用。党员以最纯洁的良心支配自己的道德行为,在群众中树立起既高大,又亲近的道德榜样。
2、努力提高党员的业务素质。衡量和判断一个党员先进还是落后,其先进程度如何,最根本的是看党员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对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多大的贡献,是否顺应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始终站在历史发展的最前列,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同时,是否使自身成为社会的先进部分。就像德国工程师曼福雷德、布罗克到中国的最大感受:“谁是共产党员我一眼就能看出来。”什么是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党员在新课改中率先做些什么?党员要使自身成为社会生产力的先进部分,就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3、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增强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同志指出:“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要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就必须在如何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上下功夫。为此,党员就必须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我认为,关键的就是要树立以下四个观念:第一,当官不为发财的观念。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当官不是发财的岗位,想发财,就不要做官;想做官,就不要想发财。“办事图什么?”办事只图功效,只图人民顺心,人民满意。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尚且如此,共产党的党员又怎能落后。工作不带私心的观念。无数事实证明,有了私心就没法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就会变成只说不做,虚伪的人。有了私心,就不能头脑清醒,就不能秉公办事,就不能理直气壮,就不能得到别人的信赖。
4、建立一套约束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还必须建立一套“如不保持”先进性就能得到及时处理的机制。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既然规定党员必须有先进性,既然我国的权力属于人民,我认为,党员没有保持先进性,就应当让人民群众来评定,对于那些自始就没有先进性或者没有保持先进性的党员、党员干部就可以说“不”,而且说了“不”就应该起作用。否则,再好的道德教育,再高的科学文化素质,都无法保证党员的先进性。邓小平曾经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了完善的制度,可以避免党员犯错误,更好体现先进性。
监督再监督心得体会篇4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等。《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一个重大创新和突出亮点,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特别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条例》提出的这些重要原则和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些任务主要是根据当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条例》从8个方面(即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内容沿用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探索。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全面,运用监督执纪squo;四种形态squo;,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squo;红红脸、出出汗squo;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关于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和责任
?条例》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监督再监督心得体会篇5
摘 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民主监督的组织保障,建设规范化的村务监督委员,旨在提升基层社会法治化、参与民主化、权力制度化和治理现代化水平。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需要相应的社会、组织和政策支撑。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应重塑组织构成规则化、权责义务明确化、监督制度条款化、监督过程流程化和考核评估系统化的协同保障体系,以此突破村务监督困境,逐步迈向法治治理道路,努力实现基层善治目标。
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监督组织,对推动基层民主监督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在基层民主监督领域,学界一方面侧重于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经验研究,[1]缺少深入的理论分析。另一方面,理论界注重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宏观层面的价值分析,缺乏微观运行机制的透析。针对上述问题,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深化研究显得尤为必要。为此,系统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内涵价值、基础条件和实现路径,对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通常意义上,规范指的是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也可以是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而规范化则指制定、实施、修订标准、规范的全过程。[2]目前,规范化的实践应用范围和理论研究领域不断深化,从经济向文化、社会、政治和生态领域横向拓展,从工程技术向文化教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基层治理领域纵向延伸,将规范化概念引入基层组织建设层面,成为新的实践创新形式和理论研究趋向。
鉴于此,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即为规范村务监督方式,提高村务监督效率,将规范化理念、方法、技术等引入基层民主监督领域,塑造组织构成规则化、权责义务明确化、监督制度条款化、监督过程流程化和考核评估系统化于一体的规范化建设体系,借此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是实现基层社会法治化、参与民主化、权力制度化和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探索,对于推动基层善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26实质上,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内涵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现法治化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一步提升治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水平。同时,法治化的根本实现在于基层社会的充分实践,要求基层社会以法治规则为依据,保证依法行政和依法自治。鉴于此,在村民自治进程中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一方面有效规范上下层级的监督权责,另一方面,制定实施明确系统的村务监督制度,从而实现基层民主监督合法权威性和独立有效性的紧密结合。
二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进步。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3]13而在我国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建设并不同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影响基层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真正实现,也不利于民主监督意识和民主监督能力的培育。为此,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创新民主监督组织机制,规范民主监督制度体系,优化民主监督规则程序,有利于从程序上和实质上推动民主政治全面进步,有助于村民自治制度优化升级,实现基层民主良善治理。
三是惩治基层权力腐败的有力举措。农村基层权力腐败成为侵蚀群众合法权益、破坏村庄治理秩序、损害政府合法权威的现实诱因,究其根源在于村级公共权力缺乏制度约束,这也是民主监督组织缺失或民主监督能力低效共同作用的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有助于重塑村务监督制度体系,明晰村务监督权责,改善村务监督方式,优化村务监督流程,提高民主监督效率。部分发达地区在不断提升村级公共权力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由于村庄利益分化程度较高,村级权力监督制度化不足,村级权力组织运行失范,“软弱涣散”村居出现塌方式腐败,导致村庄干群互信程度低下,集体经济建设遇阻,公共事务开展乏力。对此,推进并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通过分权治村和民主监督手段实现村级权力制衡,有效惩治基层权力腐败,防止村级公共权力异化,提高村级公共权力行使规范化水平。
四是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意义重大。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二者相互作用、相得益彰。其中,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而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根基,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建设程度影响甚至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可能。为此,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优化村级权力组织体系,实现村务监督组织制度、机制和程序规范化,是落实基层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重要一环。
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需要相应的基础条件支撑,否则,制度建设并不一定能够形成制度化监督能力。
一是法治治理观念得以强化。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制定与实施,政府部门、村居社区和基层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思想观念发生重大转型。在基层民主监督层面,政府部门从运动治理思维逐步转向法治治理理念,行政监管趋向常态化、制度化。[4]村居社区从依附于外部监督向自主监督转变,而作为重要治理主体的基层群众,从冷漠参与的监督边缘到主动监督的监督主体。在法治社会环境中,基层群众合理运用法治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是技术治理条件走向成熟。民主监督技术条件的成熟是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村务监督成本,提高村务监督效率,应进一步打通上下层级监督壁垒,构建网络化监督体系,实现基层民主监督全面覆盖。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和合作治理形式,开发“农村管理信息系统”“阳光村务”等村务财务监督平台,对村庄公共事务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常态化监督,实现留痕监督,减少了社区干部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的可能。地方政府和基层社区采用技术手段弥补制度依赖或制度漏洞,进而综合利用制度和技术双重手段,保证村务监督透明公开,实现民主监督有效。例如,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三联”监督平台正式运行后,村民如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可通过平台直接举报反映,有力推动农村基层微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5]
三是村级监督组织实化优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深化,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组织实现了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从无序到有序。一方面,实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行使议决、监督权力,依法对村庄其他组织开展监督与制约。伴随民主监督意识的增强,各地不断做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动发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做优村务监督委员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居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来,全国各地村居实现村务监督组织全面覆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定位、组织产生、运行制度、保障措施等逐渐健全完善,有利于对村级权力运行形成制度化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与支持,外部力量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是整合规范监督资源。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单纯依靠基层社区力量难以完成,需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宣传引导和指导监督作用。为此,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中,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农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协调部门利益,避免多头管理、权责不分造成重复建设和相互推诿,整合利用行政资源,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同时,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社会氛围:一方面树立示范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不力的村居,及时给予监督指导,有序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二是培育规范监督能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需要村务监督组织成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为此,各地县区、镇街、村居加大村务监督组织成员的系统培训力度,实现村务监督组织人员专业化、监督程式化。一方面组织、民政、农业、财经、纪检监察部门协同参与,提供常态化定期性培训。县区一级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提供一次定期培训,镇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村居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不同频次的培训活动。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群体、不同业务提供类型化、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保证村务监督培训效果,以此提高民主监督规范化水平。
三是调控规范监督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独立性的村务监督组织,成为制衡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村务监督实践过程中,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法定地位、人员组成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的掣肘因素,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各地制定村务监督调处救助制度,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期间,如果遇到村内成员的无端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向村级党组织、镇街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利用上级力量规范调控村庄失范行为,维护村庄治理秩序。
一是中央顶层规范引导。2010年以来,国家从政策法律高度对村务监督的地位、性质、作用等进行规范,并于2012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进一步给予方向引导。在上述政策基础上,为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从总体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组织构成、权责义务、运行制度等方面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出细化安排,提出系统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层面连续出台政策规范,给予基层进一步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参照依据。
二是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基于中央宏观战略部署的外部推动,结合地方破解治理困境的现实诉求,地方政府积极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为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顺利实施,发达地区在部署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强调行政性、民主性、专业性的基本价值取向,即一方面在实施意见制定期间,坚持政治精英和基层民众共同参与的原则,主动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收基层民众的现实意愿和合理要求,保证方案制定合法性、合规性和合意性的统一。另一方面,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制定实施进程中,采取政校合作的方式,准许第三方智库机构参与实施意见制定过程,有利于民意沟通,保证实施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是基层社区执行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最终实现在于镇街和村居层面的有效落实。基于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出台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过程中,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给予乡镇、村居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另一方面,镇街根据县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结合镇街和辖区村居经济水平、社会文化、人口规模等具体条件,进一步细化实施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保证政策实施能够灵活高效、便于监督。
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顺应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具有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在中央顶层政策倡导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前提下,上海市金山区、浙江省宁波市等地创新探索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如上海市金山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山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金民[2016]50号),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目标、指导原则、权责义务、监督制度、监督流程、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划安排,从制度创新结果来看,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对于健全村务监督体系、提高村务监督实效、维护基层治理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上海市、浙江省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践,给予其他地区可学习、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治理模式创新,具有动态性、系统性特征。具体来看,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体系由组织构成规则化、权责义务明确化、监督制度条款化、监督过程流程化和考核评估系统化等子项目构成。
长期以来,村务监督委员会存在组织名称不规范、组织定位不清晰、组织产生不合法和成员撤销不合规等问题,造成组织结构不合理,组织运行不顺畅。为此,发达地区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规定以下四项制度安排:
一是统一组织名称。将各区、镇街、村居在历史建制过程中形成的村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或监事会统一法定命名,与《村组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保持一致,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认同度和影响力。二是明晰组织定位。从权力来源、功能定位、权力行使和权力边界等四项内容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确保组织定位合法合意。三是组织产生合法。各村居结合自身经济水平和人口结构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规模、成员资格和成员产生过程,避免组织或个人任意指派,保证成员产生合理合法。(1)确定以3-5名组织成员为标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由1名主任和2-4名成员组成,保证村务监督“事有人办”又不至于“人浮于事”。(2)根据《村组法》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需要满足村内党员优先、财会知识人员优先、热心正直人员优先等六项基本条件,切实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性、群众性、监督性、专业性等内在属性要求。(3)依据《村组法》和《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并参考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从成员产生方式、职位任期和结果公示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规定,保证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公开透明。四是组织撤销合规。为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当履职、组织更替顺畅,各地在组织成员撤销层面制定五项原则,达到其中之一者即可启动罢免程序,防止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形式化,保证实质性监督。
在村务监督过程中,由于权责分离或权责失配,村务监督委员会通常面临二元悖论,一方面过于强调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权力,从而导致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力滥用,由“权力制衡”变为“理性胡闹”,进而影响村庄公共事务开展。另一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法定地位和监督权力难以保障,从而导致村务监督委员“被动监督”,民主监督功能形同虚设。
为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权责不对等难题,发达地区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依据《村组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明确化的村务监督职权、职责、义务清单,实现权责一致,保证村务监督规则化和制度化。一是制定六项监督职权。包括列席权、质询权、审核权、调查权、建议权、民主评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程序性监督、署名性监督、审核性监督、评议性监督等监督方式,保障享有实质监督权力。二是制定七项监督职责。包括对村居经济社会事务决策执行、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村级“三资”经营管理、村居重大工程项目开展执行、村居干部廉洁履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日常性监督和临时性监督、村庄集体事务监督和干部个人离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监督领域的全覆盖、有效性。三是制定四项监督义务。具体为依法依规履职监督、协助开展村务工作、定期报告监督结果和及时反映群众诉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监督义务,充分体现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自治性、法治性、独立性。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制衡村级公共权力、有效惩治基层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具有一定的功能局限,究其根本在于缺乏配套明晰化的制度保障。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区从治理制度惰性的“靶向治疗”与民主监督需要的“问题导向”出发,科学制定七项规范化制度,包括三项常规性制度、三项激励性制度和一项约束性制度,具体为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台账制度、履职报告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调处救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条款化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从三个治理目标出发,一是针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虚置化”“有建立、无建设”的问题,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制度支撑。二是为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缺乏工作方式方法的现实问题,借助常规性制度安排,实现村务监督常态化、制度化、科层化运行,提高村务监督的工作效能。三是为避免村务监督委员会陷入越位监督、随意监督或监督乏力等困境,通过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与调处救助制度,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其他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之间的制衡,最终引导村级公共权力在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内运转。
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一方面在于优化村务监督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实现村务监督流程再造。各地在监督过程流程化建设方面,依托系统性工作办法、重点性监督内容、技术性监督手段及程序化监督过程,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一是系统性监督办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中,按照“收集民意—调查分析—监督落实—通报反馈”的方式进行民主监督,实现基层干群之间“需求—回应”的有效结合,保证民意沟通顺畅。二是重点性监督内容。通过筛选村内公共事务事项,制定四项重点监督内容,包括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村务决策执行、村务公开、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民主理财的监督,实现对村务财务的全面监管。三是技术性监督手段。为更好实现村务财务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在镇街层面建设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并在资产交易数额较大、频次较多的村居实现资产交易中心关口前移,实现日常监督、贴身监督。通过搭建监督平台,村务监督委员会列席监督资产交易过程,实现村务监督公开、透明、及时和可追溯。四是流程性监督过程。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在于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程序性参与和全过程监督,在村务、财务、重大工程项目、民主理财监督方面,能够发挥实质性的列席权、审核权、质询权等,并依据监督事项的重要程度,实现民主监督程式化。
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开展考核评估,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形式,提升民主监督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组织的持续有效发挥作用。为此,制定系统化、条款化、科学化的考核评估办法至关重要。
部分地区制定出台《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对考评主体、考评对象、考评形式、考评内容、结果运用五个方面详细规范,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方式,为工作开展提供充分合法依据。一是考评主体多元化。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的人员包括镇街考核组成员、村“两委”干部、村级党组织成员和村民代表四个方面,保证考评代表的广泛性和考评结果的公正性。二是考评对象双元性。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评估实施细则》,需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整体和成员个人两个主体进行评定,保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评估全面到位。三是考评形式多样化。为有效考评村务监督委员会,采用主任报告、组织述职、民主评议三种类型的考核评估形式,保证考核有序开展。四是考核内容条理化。为保证考核评估工作可操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详尽梳理,并将硬指标和软指标进行科学量化,随之对指标赋予相应分值,便于对比分析和结果运用。五是结果运用制度化。采取“奖惩结合、以奖为主、有效约束、长效激励”的原则,对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典型宣传和职位晋升的经济、政治待遇,以此保障组织运行高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一种机制创新、模式转换,是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有益探索,需要相应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基层群众民主监督意识和民主监督能力的提升,使其能够适应规范化监督的制度和技术要求。因此,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尚不能在全国各地全面开展。目前,在经济较为发达、技术条件较为完备、民主发育较为成熟的地区率先进行,并形成一定的监督治理经验。当然,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治理现代化的深化实现,其他地区也会逐步迈入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阶段。
正因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是一个持续性、互动性建设过程,未来还可以在法治治理和合作治理目标层面优化改善。一方面,在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政府部门应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行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目标达成。[6]另一方面,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中,为避免基层民主监督“多元隔离”现象发生,需要坚持多元复合监督路径,[7]吸纳基层群众、社会媒介和智库机构参与共建共治共享,以此实现地方善治目标。
作者:姜胜辉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作者简介: 姜胜辉(1991-),男,河北邢台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基层与地方治理研究。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16jjd810003);
来源:石家庄学院学报2020年02期
监督再监督心得体会篇6
第一,防止换届腐败,必须严明纪律。2016新春伊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针对换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问题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表现出对上述形势清醒的认识和坚强的决心。人们有理由相信,这并非形式主义的空谈,因为近年来一系列腐败大案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查处,正是中央高层准确判断形势、坚决遏制腐败的结果。铁的纪律,构筑起一道道“带电的高压线”,将使一些心存妄想者望而却步。
第二,防止换届腐败,必须夯实制度基础。在查处腐败案件的治标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防止新的腐败发生,是反腐倡廉工作追寻治本之效的必由之路。我们看到,近年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从上到下的惩防体系粗具规模,“科学反腐”的新理念正在形成。在一些新的探索中,不乏制度与科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有效结合,为公权力梳理条目、划定边界等新亮点,这表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已经迫近“有效约束权力”的核心重地。人们期待,制度反腐的成果能够在遏制换届腐败的斗争中展现成效,并进一步走向完善。
第三,防止换届腐败,还必须有效扩大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遏制腐败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公开的监督,这对换届之年的选人用人工作更是极端重要。正是由于看到这一点,中央有关负责人指出,要坚持预防在先,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于组织、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患于未然。面对防止换届腐败的艰巨任务,我们的当务之急显然在于扩大监督,尤其是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公开形式的社会监督。
做为基层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这项工作,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换届选举知识和有关文件精神,抓紧时间尽快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要把实施方案吃透,按照时间安排,循序渐进,规范操作,稳扎稳打地开展此次党组织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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